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以下简称“监视居住”)再次成为热议话题。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指定住房占用控制依法实施和监督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在法律界广为流传。检察官和公安官员向《中国新闻周刊》证实,该文件是真实的,并于今年6月发布。 “拘留”是介于拘留和取保候审之间的一种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其中拘留、逮捕属于羁押措施,传唤、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属于非羁押措施。 “Beefidence”是居住监视的一种。 “暂停”是一种强制措施并保释候审。图为手铐(资料图)。根据规定,对符合逮捕条件的六类人,可以实行监视居住。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那些无法照顾自己的人的唯一照顾者。最适合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人 是指羁押期限结束后案件仍未解决,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人。此外,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担保物、缴纳保释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集中监视居住。具体到“住处”,《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必须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进行。如果没有固定住所,可以到指定的住所。如果有可疑之处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或者在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的,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住处执行。但近年来,实践中出现了法律适用不规范、自称“居民”权利保障不够等问题,导致法律适用混乱频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发表文章称,羁押“拒不羁押”与不羁押界限不清,实践中往往被等同于非法羁押。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左建伟曾表示,近年来,不少刑事案件当事人被非法“指控”、刑讯逼供。我写道。202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了一项五年立法计划,其中包括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这是“将在会议期间提交审议的相对成熟的法案”。这引发学界对于是否以及如何废除或限制“居住”制度的争论,多位受访者表示,新规的出台传达了有关部门维持“居住”制度但限制“居住”制度的意图,并强调了检察机关对“居住”的法律监督。然而,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已经颁布了《人民检察院指定房屋居住控制规定》,但实施效果并不理想。那么这次是否会适用新规定呢?新规定明确,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现场有固定住所的,禁止指定异地公安机关管辖。或申请“手指居所”的目的(图/视觉中国) 被“手指居所”滥用的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胡进律师,因一件委托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而深受感动。事件发生在安徽省某市。尽管双方已定居于此,但办案机构将他们转至一处住所,并声称他们没有永久居住地。涉案人员随后被转移到“秘密地点”,并开始为期数月的“停留”。胡进回忆,当时作为辩护律师,他要求会见委托人,但案管部门以委托人不同意会见以及“人员短缺”为由拒绝了这一要求。他甚至不知道他的客户“居住”的具体位置。客户的第一次面谈是在他的“居留”结束并被送往拘留中心后进行的。在随后的庭审中,当事人描述了他在“居住”期间的经历。调查人员在冬天对他的身体使用冷空气,并用强光照射他的眼睛以引出供词。对他来说最难忍受的就是睡眠不足。在“智聚”现场,工作人员三班倒、24小时工作,每隔15到30分钟就叫醒他。当事人在监狱内身心崩溃,认罪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后转入看守所。胡进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的当事人已经撤销了他在“起诉书”中所做的有罪供述。然而,这些口供仍然属于委托人。它们被用作刑事定罪的依据。 “律师和他的家人一得知当事人被指控还活着,心就沉了下去。到达看守所后,心里稍稍松了口气。”胡进说。这个客户梅尔“逗留”期间的经历并不是独一无二的。近年来,发生了一系列因“寻居”引发的死亡事故,引起社会极大焦虑。 2022年,河北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工作人员包勤锐(34岁)等9人因涉嫌争吵、寻衅滋事被带到酒店“辅导”。 10多天后,包亲嘴在“逗留”期间去世。 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公安局侦查机关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北京某科技公司首席执行官辛彦军等14人展开抓捕行动。当地检察机关决定不予逮捕后,辛彦军等人本来可以取保候审。然而,同年12月,警方采取措施让申彦俊和其他12人成为“居民”。 2024年4月,申彦俊被发现死在自己的房间里于知竹。 2024年12月6日,警方认定辛彦军不存在赌博犯罪行为。现实中,制度“居住”的概念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性。北京中屯律师事务所原检察官、高级合伙人魏景峰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对于复杂、规模较大、没有固定住所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等居住地妨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可以填补强制措施从取保候审到逮捕之间的空白,既保证侦查顺利进行,又避免不合理羁押。但现实中,“居住”制度已经逐渐偏离立法初衷。其原因在于实行“驻地”制度和一体化监管。胡进说,看守所虽然也在保护伞下公安部门,归根结底是独立的职能部门。讯问人员必须到看守所办理讯问手续,并按照看守所的管理规定进行侦查。然而,在“高风险”地点,官员自己处理和起诉案件,很容易创造一个无人监督的环境来解决违法行为。 “在案情大而复杂、难以取得口供的案件中,‘拘留’是释放犯罪嫌疑人、使办案人员更容易通过刑讯逼供的一种手段。” ”魏景峰表示,“手指住所”最容易被滥用的案件集中在经济犯罪、职业犯罪和公共犯罪等领域,这些案件往往涉案金额大、人员多。为了方便取证,一些研究者可能会选择突破法律适用的界限。图标。新规定是在“手指居住”制度饱受批评的背景下出台的。今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新规定,现已成为规范“指纹居住”制度的核心文件。新条例详细规定了“居住地”的适用条件、审批、实施、修改、终止、法律监督、责任追究等。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童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新条例,在规定层面和细节上都有了很大进步,实际上是典型的“住所”滥用。系统中部分案件管理机构放宽“无固定住所地”认定标准,或通过指定案件管辖等方式虚假适用“住所”别处。例如,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地A地有住所,办案机关会将案件划至犯罪嫌疑人不住地B地管辖,以“标明”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魏景峰表示,很难证明或质疑指定管辖区的合法性。新条例明确公安机关依法行使指定管辖权。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地有固定住所的,禁止以申请“住所”为由指定异地公安机关管辖。北京大学法学院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过去,“固定居住”一般指委托人拥有的房屋。在某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在当地租房子进行监视居住,但遭到拒绝。“居住”已从“居住”提升到“固定居住”。将“地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修改为“县、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魏景峰认为,这将提高启动“安排”的门槛,增加利用这一程序的制度成本。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认为,审批权转移的积极效果是,底案调查人员将不再能够自行决定“居留”申请,而必须分阶段准备和提交文件,从而成为一个过滤器。同时,决策责任将转移到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人身上,他们在审批时会更加谨慎,考虑案件是否真正符合“居住”的法定条件。不过,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文友表示,当谈到一些进口商的意见时,对于敏感人士或上级领导,部门交办的案件,本市审批机关在压力下仍可批准“手指居住”申请。例如,如果该市公安部门收到一条线索,分配给某县公安部门,该县公安部门再向该市公安部门举报并申请“居住”,该市公安部门很可能会同意。 “下放审批权对于内部监督来说是有效的,但并不能完全杜绝无端干预。”魏景峰说。陈永胜也认为,从全国实践来看,上级的批准只能限制下级“居住”的实施。他说,办案机构的上级和下级属于同一系统,负责检控职能。下属提出的许多要求往往都会得到上级的批准。所以,尽管该条对“居住”的规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我们认为其作用是有限的。他指出,如果新规定规定检察官行使“悬指”监督职责,那么“悬指”的申请可以由检察官而不是上级公安机关审批。不幸的是,新法规没有对此做出规定。新规另一个值得注意的规定是,“居住地”的目标是实现分离。办案、督办人员不得参加执法行动,办案人员不得进入指定住所。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不得在指定居所讯问被监视居住的人。在此之前,“住所”所在地通常是案件解决的地点。调查员在“参考之家”“手指住所”审讯嫌疑人时,他们精疲力尽,经常中断他们的吃饭和休息以获取口供。魏景峰先生表示,上述条款的目的是将办案功能与“手指住所”的角度分开。执法机构认为,这将打破以往“谁办案、谁管”的局面,有望建立内部限制。您是哪个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新规定对此没有明确规定。陈永胜认为,应该是一个不涉及办案的部门,法务部门或许更合适。高通认为,公安局监狱管理部门可能负有责任。但总的原则是执行部门和办案部门在机构隶属上应当分开。极好的不过,陈永胜表示,上述规定可能会带来另一个问题,侦查人员可以趁机将犯罪嫌疑人带入非法审讯。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规定“因办理案件需要将居住监管人暂时移离指定居所的,执行部门必须有人员全程陪同”。此外,陈永胜认为,随着新规定的实施,执法部门应该对整个“居住”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如果能做到这一点,应该可以避免案件的违法处理。事实上,除了对公安机关内部限制外,新规定还建立了录音录像监督、律师约谈、检察官监督等制度。除了保护合法的获取l的权利新规定还要求执法部门规定,对被监视居住人在暂离住所期间的行为进行录音、录像。陈永胜表示,过去国内外发生的案件中,都有办案人员乘坐警车出行的事件。在押送审讯中,嫌疑人供认不讳,然后被调查员带到目的地。 d否则,警车将继续在路上行驶。高通认为,音频和视频记录可以提供证据支持因“手指的存在”而执行处决的合法性,更重要的是,可以对调查人员施加心理限制。陈永胜建议,驱逐出指定居所的录音录像不应只包括审讯内容时期,也包括沿途的路径。新规定还重申了对律师探视权的保护。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外,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居住监管人的,公安机关执行部门必须及时安排,最迟在48小时内安排。公安机关不得派员参加会议,会议时间和次数不受无理限制。事实上,律师可以要求会见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但我们采访的多位代理“被指控”案件的律师表示,会见请求的成功率很低,案件管理部门通常会以律师“正在调查”或“妨碍调查”为由拒绝会见律师。在这种情况下在客户被“指控”的情况下,在要求会见莱维先生被拒绝后,莱维先生和客户家属在会面前继续向相关部门投诉。李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会议期间办案人员正在监视现场,会议时间有限。随后,他继续向相关部门举报,但随后的审讯中,办案人员并未在场。李伟认为,新规定明确保障律师会见权,是引入外部监管的重要一步。如果颁布,预计将限制公安人员非法办案。最受外界关注的一条规定是,新规强调检察官对“居住”的法律监督。根据规定,检察官收到《监视居住决定书》后,必须进行现场超级24小时内到指定住所进行视力检查,并且必须每周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督。必须。 “被告”还有权会见检察官,检察官必须在 24 小时内会见。此前,多位接受采访的学者均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如果决定“留下”,不需要主动通报检察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育与研究部主任刘继华表示,“留置”的立法本意不是拘留,因此公安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时,无需告知检方,也无需征得检方批准。在山东省检察官看来,虽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利、有义务对“手指下落”进行依法监督,但在很多情况下,检察机关机关对公安机关采取的“手指去向”措施不知情,监管难度大。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已出台相关规定,旨在加强和规范“手指住宅”的财政监管。不过,陈永胜表示,2015年的规定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这个单一部门发布的。内容规定了检察官应该做什么,但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应该做什么。实践中,一些公安机关不配合,这一规定也没有得到充分落实。在个别案件中,辩护律师可以向检察官提问。法院可以对居住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监督,检察机关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居住监管缺失的问题。高通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新规定将赋予检察官监督权。在李维看来,后续重大案件中税务监管能否真正发挥作用,将成为新规能否真正落地的试金石。虽然仍有提升空间,但魏景峰表示,短期内智聚的申请量可能会略有下降。新的监管要求,如全程录音录像、专职人员等,对人力、物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立基层案件管理机构的成本将会增加。为了避免成本压力,一些办案机构可能会不等待审判而优先采取保释等强制措施。但从长远来看,他认为,对于确实需要的案件,办案机构会继续依法申请“居留权”,并会切实落实。随着保障措施的不断完善,成本因素对应用的影响将逐渐减少。关键在于未来基层机构能否做到这一点。不少受访者指出,新规中仍有不少规定需要完善,避免对部分社工采取“自上而下的政策、自下而上的措施”。列维表示,新规虽然明确了“固定住所”等问题,但对于哪些刑事案件“情节严重、复杂”、“有碍侦查”等问题,仍然只是规定了相对笼统的概念,容易扩大和执行,有待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江苏时健律师事务所徐石律师指出,实践中,“居住地”通知的问题普遍让犯罪嫌疑人家属和辩护律师感到担忧。办案机构没有告诉家人嫌疑人被关押在哪里、警方将谁带走冰人是或如何联系家人。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住在哪里”,家属和辩护律师必须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询问,这就造成了时间滞后。新规定在这方面更进了一步,规定“实施监视居住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和律师”。但对于无法通知家属的情况,并没有严格的证据要求,一些办案机构可以利用这一点规避通知义务。魏景峰先生提出建立指定住房申请和公示制度。除机密案件外,居住地址和设施必须向与检察官同级的辩护律师披露。高通认为,新规在监督机制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他说,监督可以分为两种:公权力监督和权力监督。愿景和权利监督。对公权力的监督在新条例中体现为对公安机关的内部限制和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但后者在新条例中有些不足。他认为,新规定应进一步完善申诉申诉渠道等权利监督机制。还可以建立社会控制,例如看守所开放制度和“常驻”制度,全国人大代表和中国城政协委员可以预约探视。在公共机构的监管方面,高通相信还可以进一步加强。新规定规定,检察官必须每周至少一次到“住宅”地点进行现场监督。他认为,通过常驻检察人员,可以实现程序监督的常态化。ff 指“永久”地点,指将检察官送往拘留中心的机制。对于“智聚”实现方式的人性化改进,高通认为如下。我们需要回到“手指住宅”系统设计的基础。 “留置”本质上是对符合逮捕条件但因特殊情况不适合逮捕的人的替代措施。因此,“居住”的实施方式应该更加人性化。我对利害关系人流动的限制应该适当放宽,“居留”应该更符合立法的初衷,只要不影响案件的调查。 2025年11月17日《中国新闻周刊》第1212期刊登杂志标题:“手指居住”新规能否落地?记者:陆亚轩实习生:倪芬芬方思文编辑: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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